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6965号 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吉星北里8-1-109,组织机构代码证68189890-0。 法定代表人金立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禹璇,该公司职员。 被告郭浩,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三马路交口南侧台北花园1-2-17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浩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