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武执字00798号 你与申请人西陶信用社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的(2015)武证执字第22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178042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法定的加倍利息(按照每天0.175‰利率计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执行费等2570.63元。 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据情节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