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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8号 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8号

原告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边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丽凤

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