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铁西民小字第1984号 被告董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