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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与刘锦荣、张棋、杜桂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110号 原告李和平。 委托代理人邓文良,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锦荣。 被告张棋。 被告刘锦荣、张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崇伟,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110号

原告和平

委托代理人邓文良,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锦荣。

被告张棋。

被告刘锦荣、张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崇伟,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桂炳。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平诉被告刘锦荣、张棋、杜桂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潆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李和平承担。

审判员  雷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