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110号 委托代理人邓文良,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锦荣。 被告张棋。 被告刘锦荣、张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崇伟,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桂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刘锦荣、张棋、杜桂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潆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李和平承担。 审判员 雷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