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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国与李平、鄂州市梁子湖李氏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35号 原告李先国。 被告李平。 被告鄂州市梁子湖李氏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长岭中学背面东余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35号

原告李先国。

被告李平

被告鄂州市梁子湖李氏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长岭中学背面东余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国诉被告李平、鄂州市梁子湖李氏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国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国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平、鄂州市梁子湖李氏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先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李先国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