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596号 罪犯张厚来,男,生于1964年7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宣恩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2001)恩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厚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04年4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7月、2010年8月、2011年12月、2013年8月经本院共减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张厚来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厚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厚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厚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申 平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