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张湾财保字第00010号 原告张凤莲。 被告庄建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莲诉被告庄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莲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庄建忠所有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庄建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俊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