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立刑监字第3号 原审被告人王文光(真实姓名王广交)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2013)苏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文光(真实姓名王广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甲辰、赵玉君、赵海燕、赵海英、赵海涛、李春阳、刘秀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王广交冒用他人(王文光)信息犯交通肇事罪并将虚假信息提交公安机关,致使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以其虚假身份信息进行侦查及起诉,造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高铁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