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郊民保字第00059号 法定代表人:鲁长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拔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亿进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方雪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金泰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进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亿进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汤宏平 代理审判员 陈应明 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思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