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交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李忠和,男,现住四平市。 原告纪芹,女。 被告李永,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和、纪芹诉被告李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和、纪芹于2014年8月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忠和、纪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2元,减半收取4271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591元,由原告李忠和、纪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