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58号 原告张再兴,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12号6号楼1栋3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4704181414。 原告范贵兰,女,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虎丘路丰乐里6-7-50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906232165。 被告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今晚报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安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旭东,该公司法务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琦,该公司法务室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兴、范贵兰与被告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兴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再兴、范贵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