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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再兴,范贵兰与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58号 原告张再兴,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12号6号楼1栋3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4704181414。 原告范贵兰,女,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虎丘路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58号

原告张再兴,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12号6号楼1栋3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4704181414。

原告范贵兰,女,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虎丘路丰乐里6-7-50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906232165。

被告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今晚报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安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旭东,该公司法务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琦,该公司法务室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兴、范贵兰与被告天津德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兴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再兴、范贵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