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梁子湖执字第00046-1号 申请执行人刘世雄。 被执行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第三人张建东。 申请执行人刘世雄与被执行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建东股东资格确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第三人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将第三人张建东持有的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股权的5%(50万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刘世雄(身份证号码××)的名下,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世雄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锋 审判员 吴永华 审判员 陈绪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