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经民初字第00570号 原告谢荣民。 委托代理人庄园,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跃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民与被告镇江宝润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原告发出公告费催缴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谢荣民与被告镇江宝润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 震 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