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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59号 原告李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于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59号

原告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被告于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边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丽凤

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