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59号 被告于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边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丽凤 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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