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张湾财保字第00009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章,主任。 被告周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周志刚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在本院尚未领取的其他案件的执行款2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告周志刚在本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2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俊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