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经民诉初字第00003号 起诉人张国良。 起诉人张国良于2015年1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被告大港新区保安服务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起诉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款3000元。 起诉人起诉的理由为:起诉人于2013年10月2日在大港保安服务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2009)93号《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被告应给付起诉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3000元。起诉人多次要求向被告给付,但是被告均予以拒绝。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独生子女奖励费系政府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种奖励措施,起诉人要求企业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国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贝 (附上诉须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