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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琴芳诉常州启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戴琴芳。 被告常州启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15-2幢1216室。 法定代表人姚红琴。 原告戴琴芳诉被告常州启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戴琴芳。

被告常州启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15-2幢1216室。

法定代表人姚红琴。

原告戴琴芳诉被告常州启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加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琴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琴芳诉称,原告自2014年9月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上半月计两个半月工资11200元及垫付的出差费150元,并有欠条确认。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启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启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红琴向戴琴芳出具工资欠条一张,载明:“启博纺织公司欠戴琴芳2个半月工资,一个月4500元,工资共11200元,欠出差费150元,总欠壹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2015年2月15号姚红琴”。

另查明,2015年2月27日,戴琴芳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启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1350元。2015年2月27日,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天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6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戴琴芳以启博公司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戴琴芳的陈述、工资欠条、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戴琴芳提供的欠条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启博公司拖欠其工资11200元及出差费150元的事实,故启博公司应向戴琴芳支付拖欠的工资11200元及出差费150元。被告启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常州启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琴芳拖欠工资11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启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朱加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夏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