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10号 被申请人:刘月刚,男,1972年8月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春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月刚在沂南县工商银行工资账户,账号为1610010XXXXXXXXXXX,冻结数额为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玉兰所有的鲁QJ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月刚在沂南县工商银行工资账户,账号为1610010XXXXXXXXXXX,冻结数额为1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陈玉兰所有的鲁QJ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