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78号 申请人:付玉田,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玲三,女,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付玉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玲三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付丽艳所有的奔驰1316XXXX型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玲三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付丽艳所有的奔驰1316XXXX型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