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25号 申请人:代万良,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孔凡令,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孔凡令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王克东所有的鲁Q8XX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孔凡令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