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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49年,汉族,初中文化,兽医,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龙背乡,住巴中市巴州区龙背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49年,汉族,初中文化,兽医,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龙背乡,住巴中市巴州区龙背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6日14时44分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张乙某,从巴州区龙背乡往顶山镇方向行驶至龙顶路(小地名:村垭岩)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翻于路外坎下,造成张乙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乙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张某某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额支付,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赔偿协议、调解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常表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14时44分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张乙某,从巴州区龙背乡往顶山镇方向行驶至龙顶路(小地名:村垭岩)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翻于路外坎下,造成张乙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乙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张某某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额支付,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后在接巴中市巴州区寸垭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后返回事故现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概貌及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接杨某某电话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张乙某已经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转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乙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乙某的死亡原因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5、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到案经过。证明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后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等候在事故现场。经民警询问: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因受伤回家,后被村委会人员通知到现场。

8、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4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6日下午大约2点40时左右,其接村上村民陈某某的电话得知张某某驾驶三轮车搭乘张乙某行驶到寸垭村2社他家屋外的公路上侧翻到路边田里,并随后给龙背乡派出所报警。随后其赶到事发现场,到达现场时派出所民警已经到达现场,其在现场看见张乙某躺在田边,当时已经死亡,三轮车停在他旁边。张某某可能因为受伤回家去了,后被村委会人员将张某某叫到了现场,张某某被顶山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内接受调查。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6日下午,其和寸垭村卫生站医生郑某在村部填表,大约2点30分左右,陈某打电话说在其家屋外公路边田里翻下去一辆三轮车,是张某某的三轮车。后其给村委主任杨某某打电话,告诉他在其家门外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后其和郑某到了现场,看见张乙某躺在田里没动,并和郑某看了下张乙某,发现张乙某已经死亡,张某某当时没在现场。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村上干部也来到了现场。

1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3月16日下午3点多,其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在龙背街上买了一大袋盐,然后从龙背中学拉泔水往家里拉。其走到龙背中学往顶山方向大概500米的地方碰到张乙某,张乙某喊带他一截。其因与张乙某住在一个院子,也是一大屋子人,就喊他上来坐在三轮车货厢里的盐袋子上,并继续往家走。当行驶到村垭岩的时候,其准备左转往2组的路上去,弯转得有点大,方向没扳过来,然后三轮车就翻倒到路下面去了。车子滚下去后,其当时没有受什么伤,就去看张乙某怎么样,张乙某躺在三轮车靠公路一侧的地上。其大声喊他,但是没有反应。这时旁边就有一些村民就过来了,有人就报警,还把村上医生喊了过来,医生来后说张乙某已经死了,后来警察就到了现场,将其带到了派出所。其所驾驶的三轮车是其买的二手车,没有上户和保险,其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并离开现场,后在接到村委会人员通知后才返回现场,其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故该指控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海

人民陪审员  孙开发

人民陪审员  谢 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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