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86号 申请人:孔凡霞,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高波,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成年,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肖国峰,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成年,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范恩强,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成年,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孔凡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3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代光明所有的鲁Q7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振波所有的鲁Q3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