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50号 申请人:尹作证,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高泽川,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高深,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尹作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深驾驶高泽川名下的鲁QLXX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尹纪忠所有的鲁Q0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深驾驶高泽川名下的鲁QL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尹纪忠所有的鲁Q0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