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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雷与孙启岭、高本同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79号 申请人:刘文雷,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东区。 被申请人:孙启岭,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东城丽景北门西邻沂南县。 被申请人:高本同,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79号

申请人:刘文雷,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东区。

申请人:孙启岭,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东城丽景北门西邻沂南县。

被申请人:高本同,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孙志明,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文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本同银行存款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明所有的鲁Q9XXXX号、鲁Q8XXXX号车辆各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成三所有的鲁Q6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高本同银行存款5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明所有的鲁Q9XXXX号、鲁Q8XXXX号车辆各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王成三所有的鲁Q6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