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80号 申请人:管梓秀,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张馨允,女,201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张洪河,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洪河驾驶的鲁QSXX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3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李静名下的鲁QA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洪河驾驶的鲁QS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李静名下的鲁QA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