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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管梓秀等与张洪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80号 申请人:张波,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管梓秀,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张馨允,女,201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张洪河,男,1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80号

申请人:张波,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管梓秀,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张馨允,女,201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张洪河,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洪河驾驶的鲁QSXX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3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李静名下的鲁QA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洪河驾驶的鲁QS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李静名下的鲁QA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