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40号 申请人:卢春区,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隋成伟,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卢春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隋成伟所有的鲁QSXX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卢凤玲所有的鲁Q5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隋成伟所有的鲁QSXXXX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卢凤玲所有的鲁Q5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