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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春区与隋成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40号 申请人:卢春区,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隋成伟,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卢春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40号

申请人:卢春区,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隋成伟,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卢春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隋成伟所有的鲁QSXX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卢凤玲所有的鲁Q5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隋成伟所有的鲁QSXXXX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卢凤玲所有的鲁Q5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