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84号 申请人:吴启赞,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高本同,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孙庆法,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吴启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孙庆法银行存款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高洪琴所有的鲁QLXXXX号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庆法银行存款3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高洪琴所有的鲁QL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