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91号 申请人:刘进,男,1985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昱达,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昱达所有的鲁QLXX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贺俊涛所有的鲁Q6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昱达所有的鲁QL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贺俊涛所有的鲁Q6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