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67号 申请人:姚先登,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郭启明,男,1967年12月出生,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姚先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启明的工资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郭长震所有的沂房改字第03848号房产一套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启明的工资5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郭长震所有的沂房改字第03848号房产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