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55号 申请人:孔凡霞,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孔凡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永生的工资26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孔凡霞所有的鲁Q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永生的工资26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孔凡霞所有的鲁Q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