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唐家春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家春,男,生于1967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2013年5月3日被抓获,2013年5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家春,男,生于1967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2013年5月3日被抓获,2013年5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家春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家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3日,被告人唐家春和鲜某某到巴中市瑞祥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其在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上的拆迁工地。当天,唐家春称自己未带身份证,便让鲜某某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租走钢管960米,扣件450套。2011年9月14日、10月12日,被告人唐家春两次到巴中市祥瑞租赁站,并冒用鲜某某的名义租走钢管5284米,扣件2480套。后被告人唐家春以3万余元的价格将租赁的钢管、扣件卖给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收购废品的苟某,并对苟某谎称钢管、扣件属于其本人所有。被告人唐家春将钢管、扣件变卖后逃匿。2012年6月15日巴中市祥瑞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叶某报案至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唐家春在达州市通川区被抓获。经鉴定,唐家春租赁的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91041元。案发后,张某某已替唐家春退赔叶某1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赁合同、销售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鲜某某、苟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家春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家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04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家春辩解: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同时查明:巴中市祥瑞租赁站的全称为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瑞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姓名为叶某;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建材租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被害人叶某的陈述。3、证人鲜某某的证言。4、证人何某的证言。5、证人苟某的证言。6、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巴区价认鉴(2013)49号《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意见》。7、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瑞建材租赁站《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8、2011年9月3日《巴中市祥瑞租赁站建材租赁合同书》。9、钢管扣件预付租金及保证金收据。10、《房屋拆除委托协议》。11、远航钢管销售清单。12、钢模板脚手架管及配件租金结算明细表。13、《协议书》及领条。14、被告人唐家春的常住人口信息。15、抓获经过。16、被告人唐家春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唐家春合同诈骗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家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0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侦查中,被告人唐家春的亲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唐家春的行为表示谅解;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了维护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家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平

人民陪审员  何长华

人民陪审员  张清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