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开全,男,生于1976年,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1996年3月2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6月22日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开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开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1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岳开全饮酒后驾驶川YW307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巴州区将军大道南坝街心花园时,被正在检查酒驾的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岳开全带至巴中市骨科医院提取血液。经巴中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岳开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岳开全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开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开全辩解: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同时查明:2009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09)巴州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被告人岳开全前科情况为,1996年3月21日岳开全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判决本次判决,以被告人岳开全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到案经过;4.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物)鉴(乙醇)字(2015)269号《理化检验报告》;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6.被告人岳开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视听资料;8.(2009)巴州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2009)巴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岳开全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开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开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2.6毫克/100毫升,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岳开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岳开全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岳开全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开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康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