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18号 申请人:李平,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申请人:臧成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刘春溪,男,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李平、臧成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春溪所有的鲁QLXXX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型半挂牵引车98505190438.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向本院提担保人藏成顺所有的鲁Q8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春溪所有的鲁QLXXX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型半挂牵引车98505190438.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藏成顺所有的鲁Q8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