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44号 申请人:李相乾,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春江,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阚丽媛、李春江共有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7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李相国名下的鲁QL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阚丽媛、李春江共有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李相国名下的鲁QL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