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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乾与阚丽媛、李春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44号 申请人:李相乾,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阚丽媛,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春江,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44号

申请人:李相乾,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阚丽媛,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春江,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阚丽媛、李春江共有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7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李相国名下的鲁QL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阚丽媛、李春江共有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李相国名下的鲁QL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