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98号 申请人:杨中芳,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宁纪兰,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郑光英,女,193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赵延可,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杨中芳、宁纪兰、郑光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延可驾驶的临沂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XX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谭贞霞所有的鲁Q6XXXX号和张银环所有的鲁Q7XXXX号车各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延可驾驶的临沂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谭贞霞所有的鲁Q6XXXX号和张银环所有的鲁Q7XXXX号车各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