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664号 原告田某某,女,1984年12月11日生,汉族,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职工,现住陕西省洛川县农机公司家属楼。 被告惠某某,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现住西安市长庆湖滨花园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周兵兵 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