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873号 原告苗某,女,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被告周某,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四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