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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873号 原告苗某,女,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被告周某,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四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873号

原告苗某,女,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被告周某,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四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