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694号 原告贺某,女,1991年7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 被告薛某某,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周兵兵 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