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595号 原告贺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张某,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文艺小区. 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贺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贺某负担1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兵兵 审 判 员 石亚弟 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