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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595号 原告贺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张某,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文艺小区. 原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595号

原告贺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张某,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文艺小区.

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贺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贺某负担150元。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兵兵

审 判 员  石亚弟

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