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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723号 原告韩某某,女,196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 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723号

原告某某,女,196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

被告某某,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