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723号 原告韩某某,女,196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 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