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81号 申请人:徐荫敏,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 申请人:李倩倩,女,199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晶晶,女,200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贾传苓,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高新区。 申请人徐荫敏、李倩倩、李晶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贾传苓所有的鲁Q5XXXX-鲁QXXXX号挂号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车损保险理赔款,保全价值共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路联合所有的沂房改字第01398号房产一套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贾传苓所有的鲁Q5XXXX-鲁QXXXX号挂号车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罗庄区顺康运输有限公司、贾传苓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车损保险理赔款14万元。 三、查封担保人路联合所有的沂房改字第01398号房产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