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霍茹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93号 申请执行人霍茹翔,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向阳东区土地局家属院。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原化工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93号

申请执行人霍茹翔,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向阳东区土地局家属院。

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墓有限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原化工厂后沟。

法定代表人梁怀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霍茹翔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霍茹翔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霍茹翔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