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马卫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边艳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58号 申请人马卫雄,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石佛沟村。 被执行人边艳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热电厂家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58号

申请人马卫雄,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石佛沟村。

执行人边艳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热电厂家属院6号楼1单元502室。

马卫雄申请执行边艳华提供劳务受害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边艳华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马卫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边艳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边艳华于2015年9月1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0262.7元,承担鉴定费1580元,案件受理费5463元,执行费2153元。2015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标的为187305.7元(包括案件款、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边艳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马卫雄支付1305.7元(已履行),由被执行人边艳华从2015年10月8日起每月向申请人马卫雄支付赔偿款31000元至案件款偿清。被执行人边艳华缴纳了案件执行费21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5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