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58号 申请人马卫雄,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石佛沟村。 被执行人边艳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热电厂家属院6号楼1单元502室。 马卫雄申请执行边艳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边艳华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马卫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边艳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边艳华于2015年9月1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0262.7元,承担鉴定费1580元,案件受理费5463元,执行费2153元。2015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标的为187305.7元(包括案件款、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边艳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马卫雄支付1305.7元(已履行),由被执行人边艳华从2015年10月8日起每月向申请人马卫雄支付赔偿款31000元至案件款偿清。被执行人边艳华缴纳了案件执行费21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5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