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高建忠,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干部,现住宝塔区宝塔办事处桥沟居委。公民身份证号:610602197306060315。 被执行人冯小虎,又名冯军虎,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二村村民,现住址不祥。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02290938。 高建忠申请执行冯小虎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建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3)宝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执一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在金融机构、房产、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冯小虎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建忠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建忠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现查明,申请执行人高建忠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砍成重伤,属于工伤三等甲级,现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高建忠司法救助40000元,执行费735元予以免交。申请执行人高建忠同意放弃剩余案件款15656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3)宝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