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07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安塞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折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安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高某申请执行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抚养费6000元(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2015年6月1日止),执行费50元。2015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折某某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高某已将案件款6000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