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高永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世华、高清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92号 申请执行人高永虎,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果树局家属院。 被执行人高世华,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甘谷驿镇李家河村。 被执行人高清亮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92号

申请执行人高永虎,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果树局家属院。

执行人高世华,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甘谷驿镇李家河村。

被执行人高清亮,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塔区甘谷驿镇李家河村。

永虎申请执行高世华、高清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高永虎与被执行人高世华在本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高永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案件执行费722元申请人高永虎已交纳,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成龙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