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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生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99号 申请执行人魏生尚,男,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佳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二十里铺村。 被执行人张保,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延安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99号

申请执行人魏生尚,男,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佳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二十里铺村。

执行张保,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二十里铺村村民,现住该村。

魏生尚申请执行张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保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魏生尚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保向申请人魏生尚支付135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及案件执行费1925元。后申请执行人魏生尚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的请求。2015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张保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魏生尚领取案件款及垫付案件受理费,共计13767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