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执行人白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297号 申请执行人白XX,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初中文化,延安新华陶瓷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造纸厂家属院。 被执行人杜XX,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延安市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297号

申请执行人白XX,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初中文化,延安新华陶瓷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造纸厂家属院。

执行人杜XX,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延安变压器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小区4号楼3单元201室。

白XX申请执行杜XX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4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杜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XX补偿申请执行人白XX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白XX来本院称他与被执行人杜XX已协商处理,无需再执行,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29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