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114号 申请执行人赵海平,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111111239。 被执行人赵经辉,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何家畔乡赵楼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209250916。 赵海平申请执行赵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经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海平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经辉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经辉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海平5366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700元。2015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经辉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海平40000元,剩余案件款13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5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赵经辉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及缓交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将40000元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