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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海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114号 申请执行人赵海平,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111111239。 被执行人赵经辉,男,1962年9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114号

申请执行赵海平,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111111239。

执行人赵经辉,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何家畔乡赵楼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209250916。

赵海申请执行赵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经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海平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经辉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经辉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海平5366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700元。2015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经辉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海平40000元,剩余案件款13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5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赵经辉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及缓交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将40000元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